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12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八鸽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林升。
被告:菏泽开发区欧克斯卫浴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号亿丰时代广场第**幢*单元***号,经营者李得诚。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八鸽卫浴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欧克斯卫浴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2018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