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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家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139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家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家润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139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家润百货商行,经营者李志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福磊,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家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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