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058号原告:黄自力,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孟雄,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三协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东石镇金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共拟。
被告:晋江盛联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东石镇金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卿热。
原告黄自力与被告晋江三协雨具有限公司、晋江盛联雨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力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自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原告黄自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