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5202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泽盛,男,199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
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楠,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泽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恒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泽盛及其辩护人夏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4月28日开始,被告人郑泽盛在未取得注册商标“JiaLinTai”所有权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篮兜村红光工业区其经营的“源千里鞋厂”内,生产假冒“JiaLinTai”牌塑料鞋,然后以每双人民币5元的价格销售。
至被查获时,郑泽盛已生产、销售了假冒“JiaLinTai”牌塑料鞋共15000双,销售额为人民币7.5万元。
2018年5月8日,郑泽盛的工厂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扣押到假冒“JiaLinTai”牌塑料鞋11双(价值人民币55元)、半成品(鞋底)3000双,模具10双(20个),订单4份。
2018年5月8日,郑泽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JiaLinTai”商标注册人揭阳市嘉霖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郑泽盛。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泽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黄某2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缓刑犯执行通知书,到案情况证实材料,被告人郑泽盛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泽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泽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泽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郑泽盛自首、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泽盛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㈠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泽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未缴纳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少彬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钟佳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