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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与李红梅、沈阳市于洪区脊理顺脊柱梳理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民初716号
案件名称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与李红梅、沈阳市于洪区脊理顺脊柱梳理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李红梅,沈阳市于洪区脊理顺脊柱梳理咨询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716号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连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雨,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梅。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脊理顺脊柱梳理咨询中心。

经营者:李红梅。

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沈阳市于洪区脊理顺脊柱梳理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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