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716号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连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雨,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梅。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脊理顺脊柱梳理咨询中心。
经营者:李红梅。
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沈阳市于洪区脊理顺脊柱梳理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