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74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客得利超市。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郑义。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客得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葛钧、审判员邰越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18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葛 钧审 判 员 邰越群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