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03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丹妮。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唐小靖食品店。
经营者:唐靖。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唐小靖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訸审 判 员 周平平审 判 员 闵俊伟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光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