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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富瑞娜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177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富瑞娜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门市富瑞娜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1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富瑞娜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经营者:张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富瑞娜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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