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初1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品艺佳百货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华润万象城***号商铺。
经营者:袁莉萍。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与被告章贡区品艺佳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