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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章贡区品艺佳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71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章贡区品艺佳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章贡区品艺佳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初1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品艺佳百货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华润万象城***号商铺。

经营者:袁莉萍。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与被告章贡区品艺佳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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