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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966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966号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街洪村星星大道52-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林,宁波智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食品产业园灵坂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逢友,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以南广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201520523547.X),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羽审 判 员 潘 晓 慧审 判 员 杨 贵 先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阳永红书 记 员 董 颖 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陋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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