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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昌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281刑初349号
案件名称尹昌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昌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281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昌容,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岙、程婷,均系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8]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昌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细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昌容及其辩护人李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尹昌容伙同儿子尹某2(已起诉)、尹某1(已判刑)等人租用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落雁社区肖马杨湾5-82私房,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毛铺苦荞(黑荞、金荞)、白云边、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黄鹤楼、五粮液、飞天茅台等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灌装的白酒商品上,并进行销售。

2017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落雁社区肖马杨湾5-82私房内查扣假冒毛铺苦荞、白云边、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黄鹤楼、五粮液、飞天茅台等6个品牌白酒共计1347瓶。

经鉴定,其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23365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昌容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尹昌容提出,肖马杨湾5-82号私房内查扣的1618五粮液2件和30年茅台1件不是我生产的,是朋友寄存在我这里的,不应计入我的非法经营额,我的非法经营额只有36万元,对其余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李岙、程婷提出,被告人尹昌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好、自愿认罪;

偶犯、初犯;

家庭困难仍愿意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昌容的非法经营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尹昌容伙同其子尹某2(已判刑)租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落雁社区肖马杨湾5-82号民房作为生产场地,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毛铺苦荞(黑荞、金荞)、白云边、洋河天之蓝、海之蓝、黄鹤楼、五粮液、飞天茅台等6个品牌的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灌装的白酒商品上,并进行销售。

2017年10月15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在武汉市临江大道怡君苑小区门口将尹某2抓获,并在肖马杨湾5-82号民房内查获上述6个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计1347瓶,经鉴定,其非法经营额为423365元。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尹昌容在大冶市人民法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尹昌容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毛铺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价格证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明、产品价格证明;

5、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单、未委托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

6、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明、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授权书、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委托书;

7、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价格证明、未委托证明、鉴定证明书等书证;

8、搜查、辨认笔录;

9、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冶价认刑[2017]1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10、证人尹某2、尹某1、杨某、张某的证言;

11、被告人尹昌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昌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尹昌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尹昌容提出其制假窝点内的2件五粮液1618和1件飞天茅台是他人寄存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尹昌容提出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6万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昌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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