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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民终647号
案件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

经营者:窦振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富祥烟酒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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