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86号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宋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萨,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闵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光明,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