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54号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区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乙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金海,男,1977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薛冬梅,女,1980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平,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金海、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40元,减半收取19520元,由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