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1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宝佳五金交电批发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一楼北区50号。
经营者:祁文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宝佳五金交电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