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民申1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被申请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