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52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