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31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汇丰家用电器商行。
被告: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汇丰家用电器商行、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