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19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英,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昱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西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玉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昱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昱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