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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20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濮阳市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2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习。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慧利,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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