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22号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罗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荞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英。
被告:中山市古镇飞鑫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徐庚福。
被告:徐庚福,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荞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飞鑫灯饰厂和徐庚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灯具(金刚侠系列)”。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