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1民初1894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O。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大众电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经营者:谈军,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大众电脑配件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