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民初93号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商贸城10栋A面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C。
法定代表人:张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鹤城区兄弟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号。
经营者:陈书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时运,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312201510852686。
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城区兄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武春毅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炜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