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67号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许憬。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LEEJAEHYUNG(李在珩),总经理。
被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
会长:李在镕。
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000××××.3、名称为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