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78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尚座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新新尚层第*#楼商业栋*单元*层***号。
经营者:朱庆露。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尚座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