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550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209。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自来,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自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