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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桂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01民初3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桂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桂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桂枝,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人民陪审员  侯延君人民陪审员  隋毅玲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弘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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