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354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汝坤,女,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为与被告解汝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3月26日裁定冻结解汝坤支付宝账户存款10000元。
因被告解汝坤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并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汝坤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淘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汝坤停止在其淘宝网网店里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该店铺里的侵权链接;
2.判令解汝坤在淘宝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解汝坤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解汝坤承担。
诉讼过程中,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原告七匹狼公司自愿放弃第1、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七匹狼公司创立于1990年,2004年于深交所上市,在行业内率先系统提出服装品牌文化经营理论,形成了以品牌为核心、以生活形态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经营体系。
七匹狼公司依法享有第933429号“”、第1465385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3号“”、第706064号“”、第3368418号“”、第1106380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2005年连续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有价值品牌”。
七匹狼公司产品多次并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七匹狼公司的系列产品具有极高的美誉度,被广大消费所信赖与喜爱。
经七匹狼公司调查发现,被告解汝坤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店铺大肆在线销售使用七匹狼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产品;
在其侵权产品链接上使用“七匹狼”字样,在其宝贝详情中标注品牌为“+”商标,以及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等侵害七匹狼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6年12月16日,七匹狼公司就解汝坤在线侵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解汝坤使用七匹狼公司系列商标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链接内容上的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就是七匹狼公司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对侵权信息应及时删除。
淘宝公司未及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链接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已核实,解汝坤系会员名为“jfsjeep战地吉普668”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二、即使解汝坤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七匹狼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信息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淘宝公司在收到投诉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解汝坤已经停止侵权,七匹狼公司第一项诉请无事实基础。
原告七匹狼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解汝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对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已予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3342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有效期自199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止,后经两度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1998年2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是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2002年1月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是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
2003年1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七匹狼公司。
2002年3月22日,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七匹狼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36841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有效期自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
后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
2016年12月16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国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收取货物、查验货物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范国雷使用公证处清洁电脑进入淘宝网,以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在卖家昵称为“jfsjeep战地吉普668”的淘宝店铺“jfsjeep战地吉普668”购买牛仔裤一件,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七匹狼牛仔裤男士商务休闲直筒长裤秋冬款男装宽松大码男裤爸爸装”,商品售价116.11元,已售731件,交易成功505件,累计评论268个,形成订单编号2852573689621955。
同月23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范国雷在石家庄市的圆通速递工作点签收包装完好的快递包裹一个,该快递包裹上粘贴的详情单显示为“圆通速递”,运单编号:883824766793084078,之后范国雷将该包裹交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暂时保存。
同月23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范国雷对上述包裹进行拍照、拆封、查验、重新包装,之后由公证员加贴封条,由公证员、公证人员、范国雷共同签字确认,并交由范国雷保管。
同月28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范国雷使用公证处电脑以相应用户名登录淘宝网,进入“我的淘宝”下“已买到的宝贝”,点击前述订单对应的“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码:883824766793084078”,之后点击“确认收货”等操作。
2017年1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了(2017)冀石太证经字第56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含圆通速递详情单一份(单号为883824766793084078)、牛仔裤一条。
在牛仔裤外包装袋、吊牌、裤腰、纽扣上均标注有“+(上下排列)”标识。
另认定,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jfsjeep战地吉普668”开设的淘宝店铺由解汝坤注册经营。
七匹狼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
另查明,七匹狼公司为维权而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七匹狼公司系第933429号“”、第336841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牛仔裤在外包装袋、吊牌、裤腰、纽扣上均标注“+(上下排列)”标识,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的图形及字母部分均一致,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服装,七匹狼公司明确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七匹狼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七匹狼公司第3368418号、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解汝坤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七匹狼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解汝坤的侵权所得均难以计算,七匹狼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116.11元,已售731件,交易成功505件,累计评论268个;
2.涉案第933429号注册商标有较高知名度;
3.七匹狼公司为维权而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含合理费用)。
鉴于七匹狼公司已在庭审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汝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解汝坤负担997.5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被告解汝坤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解汝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