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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在年与吉林蛙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436号
案件名称刘在年与吉林蛙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蛙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36号原告:刘在年,男,194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蛙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省政府**楼后**。

法定代表人:张东志。

原告刘在年与被告吉林蛙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刘在年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在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刘在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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