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554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百惠贸易有限公司瀛洲店,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路银桂苑**一社会信用代码×××4X6。
负责人:梁兆明。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百惠贸易有限公司瀛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