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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林健机电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1089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林健机电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林健机电设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1089号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道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林健机电设备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新世纪广场**) 经营者:林健。

本院在受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林健机电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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