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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执1617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Paris,France,(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已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要求执行本院(2015)杭滨知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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