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2号原告: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康宏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加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霞,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力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姚家港精细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许胜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和,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和,南京瑞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通海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汤家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倪海平。
原告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力元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海迪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滨海和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滨海和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合并协议,并于同日分别经两公司全体股东会讨论,通过了滨海和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由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决议。
2018年3月29日,经江苏省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滨海和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予以注销,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原告由滨海和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原告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以重要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计2997.5元,由原告江苏安迪化学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