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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与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81号之一
案件名称181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与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庞德制造有限公司;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81号之一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509-1008邮区安迪奥克市第四大街西侧1700号。

法定代表人:CameronJenkins。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素雅村。

法定代表人:汪淼,总经理。

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TODDWANE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AshleyFurnitureIndusries,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特伦珀洛县亚凯迪亚市爱室丽路1号54612。

法定代表人:ToddR.Wanek。

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2018年8月20日,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4元,减半收取计6227元,由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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