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81号之一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509-1008邮区安迪奥克市第四大街西侧1700号。
法定代表人:CameronJenkins。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素雅村。
法定代表人:汪淼,总经理。
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TODDWANE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AshleyFurnitureIndusries,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特伦珀洛县亚凯迪亚市爱室丽路1号54612。
法定代表人:ToddR.Wanek。
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2018年8月20日,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4元,减半收取计6227元,由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