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056号原告:余洪斌,男,汉族,1963年6月5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园旭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丛翠馆三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徐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扬州金园旭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余洪斌于2018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余洪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余洪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