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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与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7民初18141号
案件名称李庆与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庆;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18141号原告:李庆,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BertrandYvesWilliamTHOMAS,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豪臻,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庆与被告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缇丽(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被告欧缇丽(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豪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EAUDERAISIN”商标,于2016年8月21日获得该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

“EAUDERAISIN”系原告化妆品系列产品之一,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原告为推广该产品进行了系列的准备,至此经过原告广泛使用,已经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

与此同时,市场中也出现了众多侵犯原告“EAUDERAISIN”商标权的商品,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近日,原告在天猫购物网站中发现被告经营的店铺出售的“欧缇丽CAUDALIE”牌化妆品包装上突出显示“EAUDERAISIN”标识,为此原告特地通过公证处购买了部分产品。

通过比对发现,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包装瓶中清晰显示“EAUDERAISIN”标识,并且该标识右上角还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使用的?标志,且不论其在并无商标专用权的标志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性使用问题,单从本案讲,“EAUDERAISIN”标识旁的?标志恰好证明了被告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而该标识同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损害。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3项的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并且在公开的网络平台销售该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欧缇丽(上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1.涉案文字实际上是法文单词,在原告商标申请日之前,被告关联公司即法国欧缇丽公司就已使用,且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这节事实是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2.法国欧缇丽公司对于包含涉案文字在内的产品包装的整体美术设计(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法国欧缇丽公司及被告对于涉案产品上的涉案文字的使用实际上是对于在先权利的正当使用。

3.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实际上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被告的在先合法权利,从而非法获得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并不蕴含原告的商誉以及品牌的价值。

涉案商标是法文单词,翻译成中文就叫葡萄水,EAU是“水”的意思,DE是“的”的意思,RAISIN是“葡萄”的意思,原告相当把三个法文单词连在一块进行了抢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能够察觉到非法注册而提起商标异议程序。

2017年10月,法国欧缇丽公司已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已经受理。

原告对于涉案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没有办法做出合理解释。

原告在之前进行证据交换时,称其为英文单词,但这不是英文单词,英文词典中也查不出。

关于EAUDE,百度翻译中是有“礼盒包装”的翻译,但在其他翻译软件或英文词典中并没有这样的翻译,且百度翻译是可以由任意用户随意添加翻译的。

被告还发现原告抢注了其他知名商标,本案涉案商标是原告恶意抢注,原告属于恶意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驳回。

4.涉案产品上有被告的主打商标“CAUDALIE”,且只在被告专卖店及天猫旗舰店等授权店进行销售,涉案文字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于产品来源的混淆。

5.被告只是零售商,所有被控侵权产品均来自进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有相应合法来源的证据。

6.原告没有使用涉案商标,也无法证明其损失,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200万元损害赔偿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依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EAUDERAISIN”商标的相关情况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EAUDERAISIN”商标,并于2016年8月21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止。

原告当庭陈述,该商标是其请设计公司设计的臆造词,“EAUDE”根据百度翻译是“礼盒包装”的意思,其商品走向是以礼盒方式出售,因此前面加了“EAUDE”,而“RAISIN”是葡萄的意思,当初设计时就是以葡萄水为主料的化妆品,但目前销售的主要是面膜,原料当中未含葡萄成分。

原告并当庭提交蚕丝蛋白动力补水面贴膜一片,该面贴膜包装袋正面未见“EAUDERAISIN”商标,背面左上角可见“EAUDERAISIN”商标(右上角标注?),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仅标注限用使用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

其陈述自己在淘宝网经营一家店铺销售上述面贴膜(店铺名称:chemistwarehouse,掌柜:liqing5853),并提供该淘宝店铺网页截屏,该页面显示上述面贴膜价格为3.3元,库存为2件,而根据2017年12月12日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查询该淘宝店铺的结果显示,该店铺仅销售上述面贴膜1款产品,且仅有1人付款。

2017年10月,案外人法国欧缇丽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第XXXXXXXX号“EAUDERAISIN”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该委已受理,目前尚在审理中。

二、原告主张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2017年5月2日,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办购买相关产品并收货的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该处公证员、工作人员于晓龙监督原告在公证处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由原告开机登录桌面后,在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重命名为“欧缇丽2017年5月2日”,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2.打开浏览器,清空浏览器缓存,显示相关页面,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3.点击“百度搜索”,显示相关页面,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4.在搜索栏中输入“天猫”,显示相关页面,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5.点击页面中的“天猫TMALL.COM汇集全球品牌官方旗舰店-上天猫就够了”,显示相关页面,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6.点击页面中搜索栏中“欧缇丽”,显示相关页面,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7.点击页面中“欧缇丽官方旗舰店”,显示相关页面,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8.点击页面中“工商执照”,相关页面显示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9.分别购买页面中“CAUDALIE/欧缇丽活性保湿喷雾200ml双支套装舒缓保湿葡萄爽肤水”、“法国欧缇丽葡萄补水套装保湿滋润面霜葡萄籽保湿喷雾爽肤水”、“法国欧缇丽补水保湿洁颜套装葡萄籽洗面奶温和洁面喷雾补水保湿”产品并选择收货地址、收件人,分别显示相关页面,将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

10.关闭浏览器。

11.将“欧缇丽2017年5月2日”WORD文档内容保存并通过公证处的设备进行打印,并刻录成光盘保存于公证处。

同年5月5日,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在该处签收了申通快递共计三盒,并当场拆封,分别取得了相关产品及“欧缇丽官方旗舰店送货单”三张。

该处公证员对上述相关产品、外包装进行拍照、冲洗。

当年5月8日,该处出具了(2017)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6691号公证书。

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公证内容无异议,认可“欧缇丽官方旗舰店”系其经营,公证购买实物系其销售。

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三盒相关产品实物现场拆封,并进行了比对。

第一盒公证实物对应“CAUDALIE/欧缇丽活性保湿喷雾200ml双支套装舒缓保湿葡萄爽肤水”(订单号为OSXXXXXXXXXXXXXX),内容包括:200ml欧缇丽葡萄水保湿舒缓喷雾2瓶、送货单1张、产品介绍、包装盒以及赠品,以上套装价格为268元(含快递费8元),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系200ml欧缇丽葡萄水保湿舒缓喷雾;

第二盒公证实物对应“法国欧缇丽葡萄补水套装保湿滋润面霜葡萄籽保湿喷雾爽肤水”(订单号为OSXXXXXXXXXXXXXX),内容包括:75ml欧缇丽葡萄活性保湿喷雾1瓶、40ml欧缇丽葡萄源莹润保湿水凝霜1瓶、送货单1张、产品介绍、包装盒以及赠品,以上套装价格为278元(含快递费8元),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系75ml欧缇丽葡萄活性保湿喷雾;

第三盒公证实物对应“法国欧缇丽补水保湿洁颜套装葡萄籽洗面奶温和洁面喷雾补水保湿”(订单号为OSXXXXXXXXXXXXXX),内容包括:75ml欧缇丽葡萄活性保湿喷雾1瓶、150ml欧缇丽葡萄温和洁颜摩丝1瓶、送货单1张、产品介绍、包装盒以及赠品,以上套装价格为198元(含快递费8元),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系75ml欧缇丽葡萄活性保湿喷雾。

双方当庭确认,由于翻译的原因,上述75ml欧缇丽葡萄活性保湿喷雾与200ml欧缇丽葡萄水保湿舒缓喷雾系同款产品,包装一致,仅产品容量不同,故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仅一款产品(以下简称“葡萄喷雾产品”)。

该葡萄喷雾产品瓶身正面从上至下依次标注:“CAUDALIE”(使用加大加粗黑色字体)、“PARIS”(使用小写黑色字体)、淡绿色由右上向左下延展葡萄图案、“EAUDERAISIN”(右上角标注?)、“Apaise,Hydrate”、“GRAPEWATER”、“Soothes,Moisturizes”、“Peauxsensibles”、“Sensitiveskin”及容量信息;

在该葡萄喷雾产品瓶身背面亦标注小写的“EAUDERAISIN”(右上角标注?)字样及产品成分为葡萄果水、葡萄汁、氨等相关信息。

三、被告、关联公司及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被告欧缇丽(上海)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股东为欧缇丽国际有限责任公司(CAUDALIEINTERNATIONALS.A.R.L),经营范围为化妆品、葡萄酒、食品、日用百货、护肤品、电子设备、香水等美容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零售(限分支机构)以及网上零售,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从事化妆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保健按摩(限分支机构)。

案外人法国欧缇丽公司(CAUDALIE)成立于1994年10月3日,司法形式为简化股份公司,公司资本为1,011,800欧元,该公司主席为欧缇丽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第G663018号“CAUDALIE”商标系法国欧缇丽公司于1996年9月12日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该国际商标已在包含第3类护肤化妆品、肥皂、香料等商品上申请获得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0年2月9日,法国欧缇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欧缇丽CAUDALIEPARIS”商标,并于2011年2月14日获得该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香料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

申请号为XXXXXXXX的“EAUDERAISIN”商标系法国欧缇丽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公示时间为1998年6月26日,核准注册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含用于美白修护,用于清洁的其他产品。

用于清洗、光滑、去油及磨光,香皂、香氛产品、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等)、第5类、第42类。

2008年9月25日,编号为XXXXXXXXX的“EAUDERAISIN”商标在欧共体商标注册处登记注册,核准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第3类(包含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等)、第5类、第43类、第44类。

2012年9月10日,编号为XXXXXXXXX的“EAUDERAISIN”商标在巴西登记注册,核准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包含研磨剂、美白(清洁产品)、化妆品等。

四、法国欧缇丽公司的相关声明2017年11月18日,法国欧缇丽公司出具一份书面函件,其上主要载明以下内容:我方,欧缇丽(Caudalie)公司,系一家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法国巴黎纳尔维克广场6号,在作伪证便受处罚的前提下特此声明、确认并澄清以下事实:1.欧缇丽(Caudalie)公司拥有并支配附着于“CAUDALIE”以及“EAUDERAISIN”品牌下的化妆品和/或护肤品的以下权利:a)“EAUDERAISIN”品牌或产品包装上的任何标识、符号、文本、设计和图像的商标权,只要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可确认为商标;

b)任何包装设计或者对外宣传材料(包括文本、图像、照片、美术品、视频、音效及其他)上的著作权;

c)基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一般民事法保护的产品包装,根据普通民事法律衍生而出的权利;

以及d)设计用于包装或宣传载有“EAUDERAISIN”商标的化妆品和/或护肤品的任何标识、文本、设计、图像、照片、绘画和任何其他音频或视频的任何其他法定权利或合力的商业利益。

2.1995年,法国夫妇MathildeTHomas与BertrandThomas开发出一系列含有稳定葡萄籽多酚及抗衰老特性的产品,借此创办了欧缇丽(Caudalie)公司。

“Caudalie”这一名称意指评定葡萄酒酒味及其余香停留在味蕾的持续时间的单位,持续一秒相当于一个“Caudalie”单位。

“Caudalie”的数值愈高,代表葡萄酒的品质愈好。

“CAUDALIE”品牌产品的成分均来源于取自葡萄藤的天然活性成分。

含有商标的包装及产品表面上一直含有葡萄图片。

现如今,欧缇丽(Caudalie)公司是一家护肤品和化妆品的跨国公司,专注于抗衰老及面部、身体护理领域。

3.2000年3月,欧缇丽(Caudalie)公司推出了全新的护肤品系列,命名为“EAUDERAISIN”,其概念和开发耗费了数月的时间。

在法语中,“EAUDERAISIN”的意思是“葡萄水”。

这一独特名称由MathildeTHomas与BertrandThomas首创,并首次使用在欧缇丽(Caudalie)公司的部分护肤产品上。

“EAUDERAISIN”这一品牌名称于1998年5月在法国完成商标申请,由于构成产品的成分均取自葡萄,因此选择这一品牌无可厚非。

事实上,命名为“EAUDERAISIN”的产品是从新鲜葡萄中萃取而来的植物性精华水,富含活性成分及各种微量元素。

欧缇丽(Caudalie)公司从2000年3月起开始公开持续使用“EAUDERAISIN”这一品牌,并且“EAUDERAISIN”品牌的产品也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功。

这些产品在法国和全世界许多其他国家销售。

“EAUDERAISIN”品牌的产品是一款极受欢迎的产品,也是“CAUDALIE”品牌在全球范围内最为畅销的产品。

“EAUDERAISIN”品牌产品提供限定版。

因而,自2003年3月起,“EAUDERAISIN”这一品牌名称的使用受指定的护肤产品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保护。

4.“EAUDERAISIN”商标由欧缇丽(Caudalie)公司代表其在多个国家受到保护,尤其是在法国、欧洲联盟成员国(“欧盟”)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申请日期分别是1998年5月19日(法国)、2007年10月22日(欧盟)和2012年9月10日(巴西)。

5.2009年起,我们销售的“CAUDALIE”和“EAUDERAISIN”商标护肤品和保湿喷雾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食品和药物产品的中国机构)申请备案,并获准正式在中国境内销售。

欧缇丽国际有限责任公司(CaudalieInternationalSARL)是欧缇丽(Caudalie)公司的子公司之一。

2011年2月25日,欧缇丽国际有限责任公司(CaudalieInternationalSARL)在中国上海成立了一家名为“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Caudalie(Shanghai)CosmeticsCo.Ltd即被告)”的全资子公司。

欧缇丽(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已获得欧缇丽(Caudalie)公司的授权和许可,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带有“CAUDALIE”和“EAUDERAISIN”商标护肤品和保湿喷雾产品。

6.我们是欧缇丽(Caudali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附上下列书面证据来支持上述证明。

我们在作伪证便受处罚的前提下声明:下列文书内容均是原始内容,我们未曾修改。

附件1:“EAUDERAISIN”商标在法国、欧盟和巴西的公开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表明“EAUDERAISIN”商标在先创作和使用的剪报附件3:表明“EAUDERAISIN”商标在先创作和使用的网站媒体公开材料除了上述提及的文件,我们还希望贵方知悉,我们的产品已经被众多杂志或第三方网站提及和刊登。

我们会另行向贵方提交这类公开证据。

五、葡萄喷雾产品的包装设计著作权相关情况上述葡萄喷雾产品的包装设计共有两款,第一款包装设计瓶身正面从上至下依次标注:“CAUDALIE”(使用加大加粗黑色字体)、“PARIS”(使用小写黑色字体)、淡绿色由左上向右下延展葡萄图案、“EAUDERAISIN”(右上角标注?)、“Apaise,Hydrate”、“GRAPEWATER”、“Soothes,Moisturizes”、“Peauxsensibles”、“Sensitiveskin”及容量信息;

第二款包装设计瓶身正面从上至下依次标注:“CAUDALIE”(使用加大加粗黑色字体)、“PARIS”(使用小写黑色字体)、淡绿色由右上向左下延展葡萄图案、“EAUDERAISIN”(右上角标注?)、“Apaise,Hydrate”、“GRAPEWATER”、“Soothes,Moisturizes”、“Peauxsensibles”、“Sensitiveskin”及容量信息。

经比对,以上两款葡萄喷雾产品的包装设计除中间的葡萄图案略有不同之外,所使用的文字一致,均包含“EAUDERAISIN”、“CAUDALIE”等字样,其中第二款葡萄喷雾产品的包装设计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设计完全一致。

被告当庭陈述,上述两款包装设计系同时创作完成,亦同时使用在葡萄喷雾产品上,该两款包含“EAUDERAISIN”文字在内的产品包装整体美术设计构成美术作品,法国欧缇丽公司对此拥有在先著作权,被告及法国欧缇丽公司对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EAUDERAISIN”文字的使用实际上是对于在先权利的正当使用;

且“EAUDERAISIN”已经在法国等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法国欧缇丽公司在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作为官方使用,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亦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结果显示,由法国欧缇丽公司生产的欧缇丽葡萄水活性喷雾即葡萄喷雾产品最早于2009年11月10日获得批准进口,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XXXXXXXX,此后由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进行销售。

根据现有证据,第一款葡萄喷雾产品包装设计的照片最早于2010年7月23日出现在《每日商报》旗下的《她他周刊》第36版面上;

第二款葡萄喷雾产品包装设计即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设计的照片最早于2012年11月16日出现在网友言寺sy_264发布的新浪微博上。

庭审中,双方确认所有被控侵权产品均来自于法国欧缇丽公司,原告对于法国欧缇丽公司早于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就已经将“EAUDERAISIN”字样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以及该被控侵权产品开始在中国销售的时间亦早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均无异议。

但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EAUDERAISIN”字样,并标注?标记,系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实物、原告产品实物、原告淘宝网店网页截屏,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查询信息、公证书、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经销协议及声明、报关单、原告淘宝网店网页截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及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记录、法国欧缇丽公司书面函件及附件,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公证费2,000元、公证实物购买费720元,合计2,720元。

本院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第XXXXXXXX号“EAUDERAISIN”注册商标专用权;

若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则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此原告主张,“EAUDERAISIN”商标系其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亦提出了在先权利的正当使用、商标的在先使用、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有合法来源、原告恶意抢注等多方面的抗辩意见。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第XXXXXXXX号“EAUDERAIS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同时,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EAUDERAISIN”文字系基于其关联公司即法国欧缇丽公司在先合法权利的正当使用,法国欧缇丽公司对于包含“EAUDERAISIN”文字在内的产品包装整体美术设计享有在先的著作权,故上述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EAUDERAISIN”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仅仅是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要求,也赋予了一旦申请人注册成功之后,在先权利人的抗辩权,这也是诚实信用这一基本民事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当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享有在先权利,当然允许对抗前者的主张。

虽然商标法并未对“在先权利”的种类予以界定,但从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应该可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本案被告提出的“在先权利”抗辩就是对于包含“EAUDERAISIN”在内的产品包装整体美术设计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抗辩。

商标权与著作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分别保护不同的法益,当两者产生权利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法国欧缇丽公司系一家在法国设立的企业,中国和法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法国欧缇丽公司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回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国欧缇丽公司于2000年3月推出全新的护肤产品系列,命名为“EAUDERAISIN”,在法语中,“EAUDERAISIN”的意思即“葡萄水”,被控侵权产品即属于上述“EAUDERAISIN”系列护肤产品之一。

该产品的包装为一圆柱形瓶体,其瓶身正面从上至下依次标注:“CAUDALIE”(使用加大加粗黑色字体)、“PARIS”(使用小写黑色字体)、淡绿色由右上向左下延展葡萄图案、“EAUDERAISIN”(右上角标注?)、“Apaise,Hydrate”、“GRAPEWATER”、“Soothes,Moisturizes”、“Peauxsensibles”、“Sensitiveskin”及容量信息;

瓶身背面亦标注“EAUDERAISIN”字样(右上角标注?)及产品信息。

上述产品包装的整体美术设计由文字与图案组合而成,其线条、排列、色彩的不同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而其中的“EAUDERAISIN”文字属于上述美术作品的一部分,该文字系具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并非固定组合,将其使用在护肤产品的包装设计上亦具有一定创意。

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该产品于2009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备案,并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至少于2012年11月,与本案被控侵权完全相同包装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而本案原告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EAUDERAISIN”商标的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故法国欧缇丽公司创作并使用包含“EAUDERAISIN”文字美术作品的时间远早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处理原则,被告的在先著作权抗辩成立,其进口、销售法国欧缇丽公司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包装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主张的第XXXXXXXX号“EAUDERAIS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意见,鉴于本院已经认定被告的在先权利抗辩成立,故不再一一展开。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而?标记系具有特殊含义的标记,在文字、图案或其组合的右上角标注?即表示该文字、图案或其组合系注册商标的意思,故即使法国欧缇丽公司已在法国等多国注册了“EAUDERAISIN”商标,但其并未在中国注册该商标或申请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其在中国销售产品时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产品包装上“EAUDERAISIN”右上角的?标记应当予以去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庆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李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进英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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