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运河路77号。
被执行人: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陈桥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沈开成。
申请执行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民初672号民事XX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1537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379.00元及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元。
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