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867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双利食品店。
经营者:潘双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双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以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