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7924号 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赤塘新村6幢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晗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鑫视康光学眼镜厂,经营地址:河南省鹿邑县卫真路东段。
经营者:刘超,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鹿邑县鑫视康光学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