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46号 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1幢1单元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创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环湖路39号4栋1810室03。
法定代表人:姚泽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