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681号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东莞市益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荔园路三巷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
被告:张金成,男性,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宇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益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金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宇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收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正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