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12831号原告:北京时空今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华,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符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女,《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社员工。
被告: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时空今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社(以下简称科学探险杂志社)、被告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利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时空今点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注册取得“DEEP”文字商标,并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27日。
2014年3月9日,原告与案外第三人北京杜普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普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备忘录,约定原告将涉案商标授权该公司代理的《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用于出版经营等活动,并约定了授权终止条款。
2016年1月8日,杜普公司与该杂志的编辑出版者科学探险杂志社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约定及商标授权备忘录的相关约定,科学探险杂志社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得继续使用涉案商标。
然而,科学探险杂志社至今仍在其发行的杂志中使用涉案商标,并在其官方微博、微信中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
德丰利达公司系涉案杂志的实际运营者,其在官网中使用“DEEP中国科学探险”等字样对涉案杂志进行宣传和推广。
二被告在商标授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科学探险杂志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涉案杂志发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德丰利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将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科学探险杂志社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该公司主张杂志发行地位于朝阳区,但其未提交在朝阳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故而应以其注册地作为住所地。
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科学探险杂志社、德丰利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社、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科学探险》杂志社、德丰利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