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2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博远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东联商务大厦506。
法定代表人:江海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远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