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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2民初45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4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天龙大厦*楼(门头为“好宜多超市”)。

经营者:杨双茂。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纳利鑫公司)为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好宜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好宜多经营者杨双茂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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