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22号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中南路海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杨工业区新安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方,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锐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福前路盛景园工业区厂房第****整层/div>法定代表人:魏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劲松,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志,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