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132号 原告:成都创智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19号7栋1单元7楼2号。
法定代表人:任东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洺淦,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品饮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32楼3208号。
法定代表人:寇小龙,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创智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品饮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成都创智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创智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