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民初3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拉尔区鑫聚源洁具水暖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经营者:康琼,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拉尔区鑫聚源洁具水暖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程审 判 员 傅 玺 发审 判 员 王 子 学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楠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