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937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徐记李卤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附**。
经营者:李志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徐记李卤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