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24号原告:魔方音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路56号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王明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未来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自编5号都汇城(部位:7楼717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冯新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大岭村雅神路自编45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魔方音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未来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博晨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魔方音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魔方音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魔方音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魔方音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