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705号原告:严永强,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李勇陶瓷卫浴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经营者:李勇。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李勇陶瓷卫浴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1300元变更为5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退还原告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原告1275元。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何燕书记员孙從轩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